新疆药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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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药学会第七届理事会
章    程
新疆药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简称新疆药学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药学会的地方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全区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XPA。在对外交往时称中国药学会新疆分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Branch of Chinese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XBCPA新疆药学会网站为www.xjyxh.com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区各民族药学科技工作者,促进新疆医药科技的繁荣、发展、普及、提高,促进药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的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各族人民的健康服务。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
    1.
开展各种形式、不同范围的药学学术交流,发展同区内处、各国和地区的医药科技团体、学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2.
普及、推广药学及相关学科的科技知识、新技术;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
    3.
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技术培训和提高;
    4.
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药学科技工作者;
    5.
反映药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6.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事业与企业;
    7.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企事业、社团委托的有关医药科技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成为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会员、高级会员)及团体会员。本会会员均为中国药学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
    1.
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药学和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技管理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申请,本会会员由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术水平的药学或药学有关的人员,本人向本会申请,经本会报中国药学会批准后为高级会员。
    2.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由本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或有关的学术资料;
    5.
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7.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
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2.
优惠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协助举办技术培训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5.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事务;
   6.
支持、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本会颁发中国药学会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而又不参加本会或地方药学会活动与工作者,按退会处理。
   第九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1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修改本会章程;
    4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5.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一条  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由全区会员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药学专家和科技工作者。理事会任期5年。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长原则上任期1届,不得兼任新疆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的理事长或会长职务。常务理事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学会。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2.
选举常务理事会;
     3.
制订本会活动计划,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4.
筹集本会活动经费,制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5.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6.
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第十二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8人,秘书长1人。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
    第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在理事会中设立单位理事,代表理事单位行使职责,理事单位是本会的支持单位。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理事会成员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常务理事会成员连续1年不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分科学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为新疆药学会××分科学会,不另订章程。各分科学会的委员由从事该专业工作、热爱学会工作的会员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正、副主任委员由该分科学会委员选举产生,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各分科学会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指定常务理事兼任。各工作委员会任期同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经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任副秘书长1-2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十九条  本会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和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服从民政部门有关社团管理规定,接受卫生和药品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业务上接受中国药学会指导。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学会办,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区各地、州、市药学会承认本会章程,是本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受当地卫生处(局)和科学技术协会领导。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学会基金; 
  
3.
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4.
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科技展览;兴办企业、事业等活动收入;
   5.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及资产管理
   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指导监督本会财务活动。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终止需经理事会提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终止活动,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和注销登记,同时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偿。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理事会负责本章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