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章 领导关系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学会(简称新疆药学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药学会的地方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全区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成为会员。 |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1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
第十九条 本会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和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服从民政部门有关社团管理规定,接受卫生和药品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业务上接受中国药学会指导。 |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终止需经理事会提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终止活动,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和注销登记,同时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对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