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新疆药学会章程》的报告
新疆药学会副理事长 毛新民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位代表:
我受新疆药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委托,就修改新疆药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章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一、为什么要修改章程
新疆药学会章程是2002年12月26日新疆药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在此期间,学会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学会的宗旨、职能、目标、任务等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适应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加强学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履行学会的职责,根据中国科协新修改的“章程”精神,结合本学会换届的情况,拟对本学会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作如下说明。
二、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历次全会精神,团结和动员广大化工科技工作者,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新疆经济社会的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三、修改章程的主要原则
一要坚持与时俱进,充分体现十六大精神,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的规定;二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章程的基本框架不动,有关不适应的条款作适当修改、补充或完善;三要在文字表达上力求准确,经得起有关方面的检验。
四、修改章程的重点部分(按原章程的条款为序):
(一)第一章
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相关部位,拟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才强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把第二条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区药学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新战略、人才强新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新疆药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新疆药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各族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第四条本会主要任务改为“第二章业务范围”。 在第二章“业务范围” 由7项改为8项。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同世界各国及地区药学科学技术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二)开展对会员和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举荐药学人才,表彰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三)了解掌握并反映药品科研、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的情况和要求,当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四)普及推广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五)维护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有关事项,组织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有关的科学技术论证和咨询;开展医药科研成果中介服务、推广展示;(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八)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与企业。
(二)第二章
第二章改为第三章,在第三章“会员”这个章节中,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较大的补充或完善,目的是扩大会员范围。这样,把“会员”这个章节修改为: 第五条改为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会会员均为中国药学会会员。第六条 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药学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药士专业职称五年以上或相当职称并具有一定药学工作经验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科技、企业管理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即为本会第会员。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药学从业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设计等企业、事业、民营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由本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本会颁发中国药学会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但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而又不参加本会或地方药学会活动与工作者,按退会处理。
(三)第三章
第三章“组织”改为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一条 理事长原则上任期1届,不得兼任新疆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的理事长或会长职务。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表决。其它章次顺次加一,内容不修改。